环宝说案例第144期--替考不是捷径,是“绝境”

发布者:刘芸 发布时间:2025-07-06 浏览次数:10

1、普法:

  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强调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提醒:

  考场不是赌场,人生没有替身。请珍惜个人前途与社会诚信,拒绝参与或组织替考,确保不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