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丽与小明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小丽和小明付费要求他人在朋友圈发布并转发关于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聚某公司”和“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事件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的侵害名誉权案件。法院判决小明、小丽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六千元。
启示: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捏造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Msg9Rd7u1tZqaKmvj3zN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