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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宝说案例之第16期--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10-23浏览次数:24

案例:20229月,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对辖区建筑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及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情况进行抽查,8名务工人员因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被处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防疫不可松懈,我们每个人都应按要求,做好每一次的核酸检测,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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