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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15浏览次数:7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各项科研事业的重要物质条件保障,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须按学院、学校规定的采购流程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三条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到货后,需经负责人初步验收,包括清点数量、察看外观等,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第四条仪器设备由厂家工程师安装并系统培训后开始使用,使用一段时间无出现问题方可发起专家组验收,并进行付款和建账。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报告,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五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保存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采购合同、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等);仪器设备在交付使用时,应及时将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妥善保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等。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七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并做好仪器使用记录登记。

第八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九条通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组织开展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内容包括:仪器完好率、仪器使用率、开放共享、功能开发、账物管理、安全环保、相关成果等内容。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提倡实验室内借用和资源共享。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如因协作项目需要外借的,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并记录备案后,方可外借。

第十二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不得任意拆卸其部件移作它用,已损坏并不能维修的仪器,应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后统一报废。

                                 福建省污染控制与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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