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2015年,卫某在自己的影吧内放映盗录的电影,违法所得84000多元,并通过网络贩卖,违法所得近29000元。法院认为,卫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以罚款5000元。
2.政策说明: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网络侵权定罪量刑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
3.启示:
(1)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不接收、不转发盗版的“电影资源”链接,对盗版电影说不。
(3)盗版电影链接指向的陌生网站,有些链接已植入病毒,打开相关链接则存在被盗号、盗取信息、钱款的风险。